近日,住建部官網正式發布《關于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3年來沸沸揚揚的園林綠化資質取消與否話題,終于塵埃落定,是徹底的取消了,沒有并入市政專業。
這次通知的出臺,是為了貫徹落實此前《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關于刪除《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的決定。
通知原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
建辦城[2017]2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園林事業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關于刪除《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的決定,做好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的相關申請。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
三、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城市園林綠化市場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四、《關于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一級資質核準有關事宜的通知》(建辦城函[2015]133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此前有關園林綠化企業管理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為準。
(此件主動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7年4月13日
本屆政府牽動改革的“牛鼻子”就是深入推進“放管服”(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在建筑業市場管理的表現之一就是,對企業資質做“減法”。
2014年對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進行了大手術,專業承包資質類別由60個減少為36個,其中19個專業承包資質直接取消;
2015年又取消了建筑智能化、消防設施、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幕墻4個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
取消《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中關于國家級工法、專利、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等考核指標要求,對于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不再考核上述指標。
(2014)專業承包資質修訂情況對照表
序號 | 原專業承包資質類別 | 修訂情況 |
1 | 地基與基礎工程 | 保留 |
2 | 土石方工程 | 取消 |
3 |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 | 保留 |
4 | 建筑幕墻工程 | 保留 |
5 | 預拌商品混凝土 | 變更為“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 |
6 | 混凝土預制構件 | 取消 |
7 | 園林古建筑工程 | 變更為“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
8 | 鋼結構工程 | 保留 |
9 | 高聳構筑物工程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
10 | 電梯安裝工程 | 取消 |
11 | 消防設施工程 | 保留 |
12 | 建筑防水工程 | 與“防腐保溫工程”合并為“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
13 | 防腐保溫工程 | 與“建筑防水工程”合并為“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
14 | 附著升降腳手架 | 變更為“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
15 | 金屬門窗工程 | 取消 |
16 | 預應力工程 | 取消 |
17 | 起重設備安裝工程 | 保留 |
18 | 機電設備安裝工程 | 變更為“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
19 | 爆破與拆除工程 | 取消 |
20 | 建筑智能化工程 | 與“電子工程”合并為“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
21 | 環保工程 | 保留 |
22 | 電信工程 | 并入“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
23 | 電子工程 | 與“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并為“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
24 | 橋梁工程 | 保留 |
25 | 隧道工程 | 保留 |
26 | 公路路面工程 | 保留 |
27 | 公路路基工程 | 保留 |
28 | 公路交通工程 | 保留。其中:交通安全設施分項變更為公路安全設施分項;通信系統、監控系統、收費系統工程和通信、監控、收費綜合系統工程分項合并為公路機電工程分項 |
29 | 鐵路電務工程 | 保留 |
30 | 鐵路鋪軌架梁工程 | 保留 |
31 | 鐵路電氣化工程 | 保留 |
32 | 機場場道工程 | 保留 |
33 | 機場空管工程及航站樓弱電系統工程 | 變更為“民航空管工程及機場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
34 | 機場目視助航工程 | 保留 |
35 | 港口與海岸工程 | 保留 |
36 | 港口裝卸設備安裝工程 | 與“通航設備安裝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為 “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
37 | 航道工程 | 保留 |
38 | 通航建筑工程 | 保留 |
39 | 通航設備安裝工程 | 與“港口裝卸設備安裝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為“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
40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 與“通航設備安裝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工程”合并為“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
41 | 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工程 | 并入“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
42 | 水工金屬結構制作與安裝工程 | 保留 |
43 | 水利水電機電設備安裝工程 | 保留 |
44 | 河湖整治工程 | 保留 |
45 | 堤防工程 | 并入“河湖整治工程”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
46 | 水工大壩工程 | 并入“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
47 | 水工隧洞工程 | 并入“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
48 | 火電設備安裝工程 | 并入“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
49 | 送變電工程 | 變更為“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
50 | 核工程 | 保留 |
51 | 爐窯工程 | 并入“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
52 | 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 | 并入“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
53 | 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工程 | 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
54 | 管道工程 | 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
55 | 無損檢測 | 取消 |
56 | 海洋石油工程 | 保留 |
57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 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 |
58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 保留 |
59 | 體育場地設施工程 | 取消 |
60 |
特種專業工程 |
保留 |